betway手机网页 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航学发﹝2011﹞57号 2011 年 10 月 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betway手机网页 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职能,根据中国科 学技术协会颁布的《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据betway手机网页 (以下简称“本团体”)章程有关理事会工作规定,结合本团体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并借鉴同类组织的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本团体第七届理事会任期。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由本团体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闭会期间全国会员大会的 执行机构,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通过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对 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本团体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以本团体会员数量及分布比例为主要依据,体现本团体组成各大系统代表性, 兼顾行业分布、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反映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地方学会自身 建设和开展活动的状况,体现科研企事业单位参与能力,参照上届理事会理事成员的工 作及分布等情况。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专家、学者、 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三)理事会新任理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四)新推荐的理事候选人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含)以下,具备副高级(含) 以上职称;两院院士、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部级专家委员会委员和现任理 事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 理事会设单位理事职位。单位理事职位由具有本团体会员资格的单位派代表出任;其代表应符合理事任职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本团体个人会员资格,拥有理事的全部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
单位理事由所在单位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单位理事届中更换,需按规定 程序报经理事会审核同意。
单位理事在任期内应按规定交纳单位理事会费。
第三章 理事会负责人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人数不得超过 常务理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九条 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当 选者的得票须过半数以上。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协商产生,候选人本人须有同意任职意向的表述。
第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按本团体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团体有关重要事项。 本团体根据需要设立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接受理事长委托,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事务,代行理事长授权的部分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长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法人代表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作为本团体领导层成员,协助理事长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分别联系、指导本团体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受理事长指派、委托,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会议、出席有关活动及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经批准后实 施;
(五)主持制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管理制度;
(六)兼任本团体办事机构负责人;
(七)处理办事机构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六条 秘书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由理事长提名代理秘书长人选,经常务理 事会同意,提交理事会确认。
第四章 理事会职责与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决定常务理事的变更;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修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1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除第(二)、(四)款以外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便于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与领导,特设 立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开,副理事长、秘书长及有关人员出席。理事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召开前20天、常务理事会召开前15天、理事长办公会议召开前7天内,由秘书处发出正式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可采用集中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但涉及本团体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规则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时,一般采取集中方式。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不得以理事会的名义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建议召开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 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时,则理事长必须在收到建议之后的30天内召集相应会议。 第二十四条 在理事会会议召开之前,理事可向理事会提出动议,会议召集人视情形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果动议的理事已达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则该议题必须被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理事会或理事长的授权,任何理事无权自行召集理事会会议 或就某事项直接交由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召开时,应给予与会者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发言者应在规定的 时间内发言。发言时间由主持人控制,主持人有权终止任何一个发言者的超时间发言。 第二十七条 属理事会会议应形成的决议,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凡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秘书处 应在7天内形成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由秘书 处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和有关决议修改并提交会议主持人审核,在征得理事长、副理事长同意后由理事长签发。
第五章 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是本团体高级会员,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或在 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学术成就和较大影响的人士;
(二)任职期满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60周岁。担任常务理事任职期满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担任秘书长任职期满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期满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70周岁,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工作作风民主;
(五)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 理事在任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理事会所赋予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决定权、参与权、建议权等职权;
(二)有权申请承担或参与本团体章程所含业务范围内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获取本团体活动相关信息,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任何活动免于资格审查;
(四)在本团体网站和期刊、通讯上可免费刊登各类著作、科技成果介绍等;
(五)单位理事代表不再担任本团体理事时,可保留其个人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理事在任期内应承担以下基本义务:
(一)带头执行本团体章程,积极参加本团体各类活动;
(二)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三)在专业范围和所在工作单位积极培养和发展会员;
(四)协助本团体主办有关活动,必要时提供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未正常履行义务的理事、常务理事,原则上不予推荐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应事前向秘书处正式请假,可委托代表参加并委托投票,也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未经授权,不能对外代表本团体发言和签署文件。
第三十四条 理事资格的终止和恢复
(一)理事须按本团体章程规定履行交纳会费义务。因不按时交纳会费而失去会员 资格的,其理事资格同时终止。
(二)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即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保留其理事资格。
(三)以副秘书长或本团体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秘书长身份出任理事的, 当不再担任上述职务时,其理事资格即被终止。
(四)单位理事不能履行职责,或所代表的单位未按规定交纳费用时,其单位理事 职位即终止。
(五)理事因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受到处分,其理事资 格被终止。
(六)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 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秘书长、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资格即终止。
(七)理事资格的终止和恢复按规定程序办理。理事单位需要变更理事的,在征求 其本人同意后,可向本团体提交变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办理。
(八)理事资格的终止和恢复及单位理事的变更,由理事会确认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可指定 1名联络员,负责与本团体秘书处的日常 联系,该联络员传达信息准确与否,由其所代表的常务理事或单位理事负责。
第三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准确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个人基本 信息和信函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团体秘书处更正。因个人基本信息或联系方式差误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2011年9月24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 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