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理事、全体会员:
本团体2011年9月24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的《betway手机网页 章程》,经报国家民政部审核批准(民社登【2012】第7046号),于2012年4月9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经核准的《betway手机网页 章程》予以公示,请予阅知并相互转告。
betway手机网页 秘书处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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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2011年9月24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betway手机网页
,英文名称:CHINA INSTITUTE OF NAVIGATION,缩写:CI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航海工作及交通、海军、海洋、渔业等系统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航海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航海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航海文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和组织航海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航海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海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本团体根据民主办会的原则,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称“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会徽为椭圆形、海蓝色底、银白色边,圆弧上方书写“betway手机网页
”英文名称,中间为设计成船舶形状的英文缩写,其下方为象征海洋的四条银白色线条,底部书写betway手机网页
字样。文字均为银白色。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航海学术交流,活跃航海学术思想,促进航海学科发展,提高航海科技水平,推动航海科技的自主创新;
(二)弘扬航海科学精神,普及航海科学知识,推广先进航海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青少年航海科技活动;
(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国家航海事业发展战略、政策和建议中的重大项目进行决策论证,提出决策建议;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开展航海科技奖评审和奖励工作、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2、表彰、奖励在航海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航海科技工作者、航海院校上船专业的学生,推荐人才。
(五)开展航海产业及其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服务、转让和展品展览等工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六)组织航海类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接受委托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工作、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工作;
(七)组织编辑出版航海科技书刊、文集,研究与编写中国航海类史书,传播航海科技信息;
(八)组织开展国际航海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间航海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航海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充分发挥本团体在航海科技界、学术界、企业界的凝聚优势,发展和加强与港、澳、台地区航海工作者、科技团体及企业界的联系和学术交流;
(十)维护本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本团体会员的意愿和要求,举办为本团体会员服务的活动;
(十一)为航海事业的发展、为保证航行安全以及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其他必要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拥护本团体章程,按章交纳会费,并具备入会相应条件。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为具有一定航海专业技能、航海专业知识、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人员。个人会员分为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外籍会员。
1、资深会员: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学术上有一定造诣,有显著专业成绩的航海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管理者;或积极参与本团体组织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2、普通会员:从事与航海事业有关的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直接从事航海的船上工作人员;与航海科技有密切关联的其他学科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
3、外籍会员:在航海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团体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人士。
(二)单位会员:从事航海事业并具有一定会员数量、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管理、科研、教学、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十条 本团体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入会申请表或网上注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团体提出申请,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三)外籍会员:经本人申请或个人会员或分支机构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科协备案后,即成为本团体外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等;
(四)按本团体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一)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并经本团体提示后一年内未能改变者,可视为自动退会,并报理事会备案;
(二)会员退会时应交回个人会员证、单位会员证;
(三)会员退会后再次申请入会的,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四条 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办公室)管理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实施。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中除第二、四、十、十一项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审定本团体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审议及监督实施本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审议及监督实施本团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审议本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审议本团体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审定本团体重大业务活动和10万元以上的投资经营活动;
(八)组织筹备本团体换届工作;
(九)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选;
(十)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理事长办公会议有涉及常务理事会权限范围事宜的,应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理事长办公会议闭会期间,本团体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组成的工作例会研究处理,会议有关情况应向其后召开的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如有重大事项,理事长可随时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本团体工作,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正、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任期届满但未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时,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须任职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须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本条前款所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会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以秘书处的形式设立,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办事部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五)制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管理制度,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六)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团体业务范围之内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经中国科协同意和民政部批准登记后开展工作。
本团体各专业委员会,是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各专业委员会冠名和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冠全称,即:betway手机网页
××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或课题的专项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与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实施。
本团体开展的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仅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本团体办事机构日常的办公费用,包括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内部规章,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人员互不兼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其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须按国家规定的制度办理,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依法接受有关方面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本团体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日期,即为终止日期。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以及挂靠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24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