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发达、船舶密集,船舶污染防治面临较大的挑战。12月2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船舶污染防治提出新的规范要求。
比如,明确禁止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者盲断。
此次立法还是长三角苏皖沪两省一市的协同项目,从已制定出台的江苏、上海两地法规看,均设长三角专章,明确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和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等信息,并将联勤联动执法。
对船舶污染防治提出多项要求
上海地处长江入海口,是国家“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交汇点,位于中国水运南北大通道和东西大动脉的中心。上海港作为世界级综合枢纽港,集装箱吞吐量连续十二年排名世界第一,已成为中国大陆集装箱航线最多、航班最密、覆盖面最广的港口。
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看来,此次制定出台《条例》,对具体落实《长江保护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船舶污染防治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阎锐介绍,《条例》首先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结合上海实际,《条例》对船舶污染防治提出多项要求。比如,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单位,要使用符合要求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相应的视频监控系统,并至少保存三个月的视频监控数据。
《条例》还要求,除安全等因素外,禁止船舶在黄浦江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外环线以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鸣笛。此外,上海可以划定绿色航运示范区,实施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禁止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怎么办?《条例》对此予以明确禁止,除了黄浦江和苏州河,还禁止向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明确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者盲断。
与此相应,本次立法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按照《条例》,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应当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事实上,上海近年来一直坚持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政策。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蒋宏飞透露,自2018年10月1日起,上海陆续在上海港内河水域、黄浦江下游水域对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实行免费接收。免费接收实施至今,已共计服务船舶约40万艘次,接收污染物约8万立方米。
“我们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优化接收点设置,根据各区域船舶污染物的送交需求,逐步增加或者优化固定接收点和流动接收线路。”蒋宏飞说,将及时更新发布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服务指南,还将加强对政策实施的跟踪评估,确保条例实施后,这一免费政策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
为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条例》还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长江干流、黄浦江和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停泊、作业。
苏皖沪协同立法、联勤联动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立法还是长三角苏皖沪两省一市的协同项目。2022年11月《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出台,随着上海通过《条例》,目前安徽省人大也正加快立法,船舶污染具有流动性,两省一市将共同做好船舶污染防治这项工作。
从上海和江苏的条例来看,为加强长三角联动,两地法规都设置了长三角区域合作专章,明确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和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等信息,同时建立执法联勤联动、应急协作和信用联合惩戒等机制。
此外,《条例》对加强岸电建设和使用作了规定。
比如,推进港口、码头全面配备岸电设施,推进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标准化建设。明确除特殊情形外,码头要“应供尽供”,船舶要“应用尽用”。此外,要求港口经营人将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分布位置等信息向交通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提升船港岸电对接效率。
目前,上海市国际邮轮码头已实现高压变频岸电全覆盖,五类专业化泊位的岸电覆盖率已达到79%。蒋宏飞表示,上海市交通委下一步将指导新、改、扩建码头规范开展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预计至2024年即可实现岸电全覆盖。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也将受到严管。根据《条例》,从事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要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作业活动开始前,要向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突发事件怎么办?《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组织演练,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等,并禁止在上海市内河通航水域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使用消油剂。
转载自:中国交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