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11-15 08:52
近日,中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拖轮费适用范围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港口拖轮经营是指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使用拖轮从事抢险救助作业、海上拖航运输、新造或维修船舶进出港服务,不属于《港口法》规定的港口拖轮经营活动,其有关费用不适用《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其收费标准可由委托方与港口拖轮经营人或其他经营人协商确定。港口拖轮经营人在提供上述服务时,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要坚持用户自愿原则,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三、使用拖轮从事与船舶进出港直接相关的监护、护航等服务,属于港口拖轮费对应服务范围,港口拖轮经营人提供上述服务时不得在拖轮费外另立收费项目。